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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制度
2013-05-17 00:00  

黑河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河学院学生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角、B角)、学生处负责人、主管校领导、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

二、评审权利行驶依据

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07]69号)、《黑河学院国家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中的规定: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国家设立了国家助学金。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评审办法(试行)

三、评定范围、基本原则、条件和标准

(一)评审范围

国家助学金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审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三)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没有违纪处分(或受到违纪处分后已解除处分者)。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申请一等助学金,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需位于班级二分之一以前,申请二等助学金,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需位于班级三分之二以前,申请三等助学金,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需位于班级四分之三以前。

5.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努力,体育达标。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及科技活动等。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节俭学活动。

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考虑

1.父母双亡,失去固定经济来源的孤儿;

2.单亲家庭,家庭经济困难;

3.双亲中有一方患病造成劳动力弱或丧失劳动力;

4.父母双双下岗,生活费无保障者;

5.重灾区的重灾户子女;

6.贫困地区的贫困户子女;

7.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发放标准

1.一等助学金4000元/学年;

2.二等助学金3000元/学年;

3.三等助学金2000元/学年;

四、所需材料

(一)贫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二)学生本人申请;

(三)班级民主测评意见

(四)班级综合测评排名表

(五)《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六)《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五、受理

评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时间为每年10月份。各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报送承办人(A角、B角),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和用途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并加盖公章。

六、评审程序

(一)学生处依据各系情况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

(二)学生本人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报条件,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三)所在系根据学生提出申请的名单,组织班级全体同学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内容包括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思想品德、综合素质评定、平时表现、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校纪校规等。根据班级奖助学金评定小组集中评议意见形成建议名单;

(四)建议名单需在班会上告知班级同学,接受班级同学监督,如无异议形成建议性名单;

(五)班级将建议名单按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及困难程度进行分等、排序并签署具体评定意见;

(六)各系按照下发名额确定名单,名单需在系内公示三天(含三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管理科。

(七)学生管理科根据全校学生的申请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校纪校规等具体情况进行初审。

(八)学生处负责人审核。

(九)主管校领导审定。

(十)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

(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评定结果向全校公示。

(十一)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七、核准与决定

承办人(A角、B角)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提交学生处负责人审核,呈报校领导签批。

八、核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送达申请人。

九、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本在黑河学院网站长期公布,拟核准情况和评定结果分别在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十、监督检查

执行《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利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利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如有学生在评选过程中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助学金,一经发现,将追回所得全部助学金,并给予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相应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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