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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8-06-25 15: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黑河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要以培养国际化、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新生入学须持学校高考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事先向学生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允许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录取资格及身心健康状况、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等方面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参照第十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内容、程序、办法遵照黑河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患有疾病或特殊情况的新生,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及相关证明,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此外对入校前参军新生,经学生本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学校将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患病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应由学校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之前的两天(学生报到日期)为学生正常注册的时间,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的学籍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其中每学年秋季开学时,学生须凭当年应缴费用收据和学生证方能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向学校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可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达到要求后予以注册。

第十四条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及各学院共同完成学生注册相关工作。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本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行政班是学生管理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学校按学生入学时的专业组成行政班,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调换班级。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本科最多(含休学及延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六年(休学创业可延长到八年),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学生须按所在年级、专业标准缴纳相应的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习成绩是指教师对学生课程学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等教学过程或教学环节进行全面考核后做出的最终评价。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根据学生纪律处分相关条款对失信行为予以约束和惩戒。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安排的各项活动及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按教学计划修读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百分制)或及格(五级分制),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学生期末综合成绩一般由平时、实验(实践)、末考等项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构成。

第二十条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能力,精确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业的质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课程绩点系数

1.当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分时,其对应的课程绩点系数分别为:

课程成绩

课程绩点系数

课程成绩

课程绩点系数

100

5.0

75-79

2.5

95-99

4.5

70-74

2

90-94

4

65-69

1.5

85-89

3.5

60-64

1

80-84

3

<60

0

2.当课程成绩按五级分制记分时,其对应的课程积点系数分别为:4、3、2、1、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系数×课程学分

(三)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全部课程学分之和

(四)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大学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详见学校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补考及补考成绩记载: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期末综合成绩大于等于35分且小于60分者,允许参加学期初补考。补考通过后课程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并在学生成绩档案表中标记补考。通识选修课及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不组织补考,通识选修课可重新选择课程。

第二十二条缓考成绩记载:缓考课程不计平时成绩,考试卷面成绩在60-70分之间按60分记载,70分以上降10分记载。

第二十三条缺考、违纪、作弊成绩记载:学生无故缺考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均记为0分,不予以补考。

第二十四条重修要求

(一)必修课、必(限)选课期末综合成绩35分以下或补考不及格者须重修,若重修考核仍不及格,可继续申请重修,每门课程只有两次重修机会。

(二)专业任选课如补考不合格可重修也可改选其他专业任选课。

(三)重修的课程必须提前办理重修手续。通过重修取得的成绩,在成绩档案表中予以标注。

第二十五条学生如对期末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的三日内或下学期开学后三日内提出成绩复查申请,并向课程承担单位提出成绩补录或更正申请,经教务处核实,确系任课教师原因,则由任课教师填写《黑河学院学生成绩变更、增补申请表》。超期上报者,教务处不再予以受理及成绩认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计划中设置社会实践学分、创新创业学分,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创新创业学院认定后,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参见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节 请假与考勤

第二十七条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和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度。学生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或课外活动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不予计算学分。

第二十九条请假期限为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期限为三天以内的,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请假期限为一周以内的(含一周),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期限超过一周不超过两个月的,报学生处批准;请假期限超过两个月的,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病假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事假需附相应证明。

第三十条学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校销假。确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返校,学生应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者,必须返校。无故不返校者,被视为旷课。

第五节 免修、免考勤(免听)

第三十一条平均学分绩点达3.0(含3.0)以上,且无补考记录的学生,对下学期某门课程的内容,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须提交自学笔记、练习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且该门课程的先修课已取得学分,可于学期第15~16周提出免修申请(只能免理论授课部分),并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于开课学期开学后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免修考试成绩在8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否则应正常修读。每生每学期最多只能申请免修两门课程。

第三十二条因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有关部门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其活动期间免考勤资格,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平均学分绩点达3.0(含3.0)以上,且无补考记录的学生,可申请办理相应的免考勤(免听)手续。学生可在开学后第一周向课程所在学院提出免考勤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要求完成该课程的平时作业,并参加阶段考核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能取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期末考试成绩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若不及格将作重修处理。学生一学期免考勤(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

第三十三条下列课程不准免修或免考勤(免听)

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体育课、通识选修课、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创作)、课程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

第六节 学生综合测评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学生素质的评价遵照《黑河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由学生处负责测评的管理和执行。

第七节 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五条取得学校学籍的学生应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六条转专业具体要求

(一)受理时限为第二学期期末放假前两周。

(二)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同一生源地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专升本等特殊形式录取的;

(五)处于休学或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八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学校转专业、转学具体参照国家、省及我校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对转学、转专业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休学:

(一)学生因伤、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凡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为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必须立即办理休学手续;

(四)因创业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

第四十一条学生申请休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休学申请书;

(二)因病休学的应出具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书;

出国留学的应出具出国证明;

应征入伍的应出具入伍通知书;

创业休学的需要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除以上情况因某种特殊原因休学者应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的程序如下:

(一)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学院仔细审核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并与学生家长核实,同意后,学生填写《黑河学院学生休学审批表》;

(三)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由学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核;

(四)因伤、病休学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

第四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创业休学不得超过四年)。休学时间累计计入在校时间。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完休学手续、取得休学证明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休学期间,不交学费。

第四十六条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申请复学的学生应在学期开学之前的两天内提出申请并填报《黑河学院学生复学审批表》,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复学。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被发现伪造诊断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只能连续休学或退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通知由教务处下发,学生持《复学通知单》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

第四十七条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因病休学者必须提供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病愈诊断书,并经校医院审核签字;

(二)应征入伍者必须持退役证明和部队政治部门的鉴定;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学生复学后,学校将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进行学习。如原专业不连续招生,经批准可转入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节 学籍警告、退学试读、退学

学期内学生补考结束后,由各学院在开学初两周内审核学生的不及格课程,并对学生下达预警通知书,同时送教务处审核备案。以下预警方式中,“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含通识选修课。

第四十九条学籍警告

学期内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达到3门,向学生下达黄色预警通知,予以警告处理。

第五十条退学试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向学生下达橙色预警通知,予以退学试读处理。

1.连续两次警告或累计三次警告者;

2.学期内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达到4门(含4门)以上者;

(二)学生接到退学试读通知3日内,本人需提出跟班试读申请,学院备案,试读期为一学期。

(三)如果学生在退学试读一学期内无不及格课程,或只有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且本学期课程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含80分),则解除退学试读。

第五十一条退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包括:

1.接到退学试读通知3日内不申请试读者;

2.未达到“退学试读”解除条件者;

3.“退学试读”解除后,又一次达到“退学试读”条件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因患病应休学,经动员无效而不休学,且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学生自入学报到日起在校学习年限累计超过六年者(休学创业者累计超过八年);

(六)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第五十二条 因符合第五十二条(一)中2、3规定的由于成绩原因受到退学处理,但在校学习年限累计未超过六年者(休学创业者累计未超过八年的),均按照下列相关规定执行:

(一)符合退学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6门以下(含6门),其他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5门以下(含5门)者,均以退学试读处理,三日内学生提出申请可跟原班继续学习。

(二)由于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而需要退学的学生,接到退学通知书三日内,如果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提前延长学习年限,每学年第一学期办理留级手续,第二学期初办理降级手续。如下一年级无此专业,则转入临近专业继续学习。

第五十三条其他不在上述处理范围内的情况,按照允许申请提前延长学习年限的处理,转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学习。

第五十四条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时,需持必要的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予以退学。未经批准和办理退学手续前,应照常在校学习。

第五十五条因学籍处理申请提前延长学习年限或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需按照相应年级、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进行学习,学校对其在原年级已修且考试合格课程的认定规则如下:

(一)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课程可以免修,学生本人提出免修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

(二)人才培养方案中已经删减的原专业课程可记入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三)人才培养方案中已经删减的原不及格课程可不再重修。

(四)因学籍预警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可根据本人学习能力及修读学期的课程情况,按照学校要求选择修读方式同步完成现所在年级及重修课程,并参加考试。学生本人需在学期初三周内提出修读计划及考试申请,经学院审核,报送教务处备案。

(五)学生所在学院需做好延长学制学生的学业援助及教育教学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退学的审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黑河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教务处审核,再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二)由学校决定退学的学生,按相关要求,将材料报送职能部门,经审核后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由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

退学学生应在批准后三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不得复学。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督促学生离校。自通知之日起,凡在三日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强制离校。

第五十七条由学校决定退学的,须向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黑河学院网站上公布两周后,视为有效送达。

第五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且不得无理取闹;

(三)给退学的学生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修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合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五)申请退学的学生学费、住宿费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第五十九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遵照黑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节 鉴定与毕业、结业、肄业

第六十条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政治表现、学习情况等各方面作出全面鉴定,定期填入学生登记表和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材料中,毕业前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毕业学生的思想品德审核由学生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组织;学习成绩审核由教务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组织。

第六十三条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处、财务处及各学院等有关部门协助。

第六十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处分期限未满,并未能解除的。

第六十五条学生结业后两年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向学校申请毕业:

(一)通过补考、重修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创作)且通过答辩等修满毕业所需学分的;

(二)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察看期满、且符合毕业条件的。

因成绩原因结业的学生,可于结业后两年内的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申请返校参加结业换证考试。学生结业后两年内申请毕业的,由教务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符合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条件的,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六条学生在修业年限的最后一年仍未获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则按结业离校,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十一节 学位授予

第六十八条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且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条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规定,毕(结)业证书要进行电子注册,并在网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查询鉴真。学位证书有关信息上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七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二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补办程序:

(一)提交材料:

1.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2.所在学院开具毕业证明或学位证明材料;

3.在学校档案室开具档案证明,同时将高考录取名单复印后加盖档案室公章;

(二)学生补办毕业证、学位证将以上材料上交教务处进行审核,并填写申请表,同时交本人三张二寸近期免冠相片。

第七十三条教务处为黑河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机构。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十四条学生应当和学校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十五条 学生应当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的意见。

第七十六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八条任何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九条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八十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八十一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八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八十三条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依据《黑河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执行。由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负责。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四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五条黑河学院学生表彰和奖励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感动校园十佳大学生、青年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创新创业活动先进个人、奖学金、五四红旗团总支、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团体、创新创业活动先进团体和周恩来班创建等。

第八十六条凡黑河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均有资格参评。

第八十七条获奖学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奋发向上;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能很好的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达到所规定的要求;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良好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五)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军事训练,做到身心健康。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具备评审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退学试读的;

(四)因学习成绩原因延长学制后的第一个学期;

(五)违反法律或校纪,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纪律处分没有解除的。

第八十九条获奖学生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

第九十条所有奖项的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遵守评选条件,履行评审程序。

第九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九十二条 违纪学生处分依据《黑河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十三条初次受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均由学生处保管,不装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毕业前尚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九十四条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不再解除处分,处分结果将直接装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十五条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但不予起诉的学生,所给予的校纪处分不予解除。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九十六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对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办公室设在党委(校长)办公室。

第九十七条受理学生申诉工作,遵照《黑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学生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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