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院党发〔2012〕75号
关于印发《黑河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
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试行)》
及相关材料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黑河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材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做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黑河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试行)
2.创新实践学分考核标准一览表
3.创新实践学分项目(活动、课题、著作、专利)备案审批表
4.黑河学院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
5.黑河学院创新实践学分汇总统计表
中共黑河学院委员会
2012年11月9日
主题词:教育 大学生 学分 细则 通知
黑河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2年11月9日印发
录入:孙爱芹 校对:王福军 共印6份
附件1:
黑河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创新
实践学分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黑院党发〔2010〕55号《关于印发< 黑河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院政发〔2010〕174号《关于印发< 黑河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创新实践学分管理办法,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提高学生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鼓励、倡导学生个性发展,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分要求
黑河学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完成5个创新实践学分,其中创新实践学分累计为10分或10分以上者为优秀;7-9学分者为良好;5-6分为及格,毕业时未完成5个创新实践学分者不予毕业。
二、在校生获取创新实践学分的主要途径
(一)参与各专业学科竞赛、文艺演出、体育竞赛和全国“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
(二)参加社会实践、实习、见习、大学生志愿服务和社团活动;
(三)参加国家级、省、市创新创业科技大赛,参与研究科研项目,撰写科研著作,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发表学术论文、进行专利发明等;
(四)获取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测评)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计算机和外语等级证书;
(五)参加党(团)校培训活动;
(六)参加大学生素质拓展训练讲座等活动。
三、记分办法
(一)自主获得创新实践学分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开始,由本人申请,填写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由班级创新实践学分统计员统一汇总,汇总结果由系(中心)团总支进行初审,系(中心)党总支复核后,将统计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以系(中心)为单位统一交至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进行认定;院级及以上活动参与者、获奖者创新实践学分由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统一认定,记录每名学生的成绩,并录入创新实践学分管理系统,同时填录至黑河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上。
(二)通过学术论文类、成果类申请创新实践学分的学生,必须是冠名黑河学院×××系×××的论文或成果。
(三)凡参加活动、比赛、社会实践、培训及证书考试等符合申请创新实践学分项目的学生,必须是院级以上或院级组织系内承办的在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备案的(填写创新实践学分备案审批表,并审核通过)方可申请创新实践学分。
四、考核标准
各系(中心)对参加创新实践学分活动的学生要进行考核。凡取得成绩的应参照“黑院政发〔2010〕174号《关于印发< 黑河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黑河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试行)”评定学分,如本细则加分标准与黑院政发〔2010〕174号规定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
五、实施对象
本实施细则依据黑院政发〔2010〕174号《关于印发< 黑河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10级学生开始实施。
本细则由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需经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生效。
附件2:
创新实践学分考核标准一览表
编 号 |
项 目 |
考核内容及标准 |
学分值 |
备 注 |
1 |
学科竞赛 |
1.获得各级挑战杯竞赛奖励 2.获得各级数学建模竞赛奖励 3.获得院级的辩论赛奖励 4.获得其他院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竞赛奖励 5.获得科普、社科等社团组织的科普、社科、专业知识、学科知识等学习竞赛奖励 |
国家特等奖 |
5 |
1.未设置特等奖时,分别按括弧内学分计。 2. 获得优秀奖国家级1、省部级0.5、校际级0.3、院级0.2。 3.同类竞赛只取最高学分,不重复记学分。 4. 参与国家级0.5、省部级0.3、校际级0.2、院级0.1。 5.系级活动须报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审批,方可执行加分标准。 |
一等奖 |
4(5) |
二等奖 |
2(3) |
三等奖 |
1(2) |
省部级特等奖 |
3 |
一等奖 |
2(3) |
二等奖 |
1(2) |
三等奖 |
0.5(1) |
校际级特等奖 |
1 |
一等奖 |
0.8(1) |
二等奖 |
0.6(0.8) |
三等奖 |
0.4(0.6) |
院级一等奖 |
1 |
二等奖 |
0.7 |
三等奖 |
0.5 |
系级一等奖 |
0.5 |
二等奖 |
0.4 |
三等奖 |
0.2 |
2 |
科技成果 |
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成果奖 |
5 |
|
3 |
著作 |
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专业译著、工具书的编著(以版权页署名、前言、后记等内说明为准) |
独立或主编 |
6 |
3万字以上 |
3 |
2万字以上 |
2 |
1万字以上 |
1 |
1万字以下 |
0.5 |
4 |
非专业性文章 |
国家级报纸、杂志 |
第一作者 |
4 |
第二作者 |
3 |
第三作者 |
2 |
省级报纸、杂志 |
第一作者 |
0.8 |
第二作者 |
0.5 |
第三作者 |
0.2 |
院级报纸、杂志 |
第一作者 |
0.3 |
第二作者 |
0.1 |
5 |
论文发表及学术交流 |
国际权威杂志 |
第一作者 |
10 |
参加学术报告会须到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备案 |
第二作者 |
9 |
第三作者 |
8 |
权威A |
第一作者 |
9 |
第二作者 |
8 |
第三作者 |
7 |
权威B |
第一作者 |
8 |
第二作者 |
7 |
第三作者 |
6 |
国内核心期刊 |
第一作者 |
6 |
第二作者 |
5 |
第三作者 |
4 |
一般刊物(省级刊物) |
第一作者 |
1 |
第二作者 |
0.8 |
第三作者 |
0.6 |
院级学术报告会 |
参加者(最多1分) |
0.1分/次 |
6 |
科研项目、课题 |
国家级结题 |
主持 |
10 |
除前三名参与加0.4 |
参与顺序第一 |
8 |
参与顺序第二 |
6 |
参与顺序第三 |
3 |
省级结题 |
主持 |
4 |
除前三名参与加0.2 |
参与顺序第一 |
3 |
参与顺序第二 |
2 |
参与顺序第三 |
1 |
院级课题 |
主持 |
2 |
除前三名参与加0.1 |
参与顺序第一 |
0.8 |
参与顺序第二 |
0.6 |
参与顺序第三 |
0.4 |
7 |
国家专利 |
获得批准证书 |
创造发明 |
6 |
申报之前到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备案 |
实用新型 |
4 |
外观设计 |
2 |
8 |
社会实践 |
社会调查 社会实践 |
国家 |
一等奖 |
2 |
1.社会实践报告必须由本人撰写亲身感受,网上摘抄超过30%,不计分,同时有实践单位公章。 2.参与院级社会实践均可加0.1分 |
|
二等奖 |
1 |
|
三等奖 |
0.8 |
省级 |
一等奖 |
1 |
|
二等奖 |
0.8 |
|
三等奖 |
0.5 |
院级 |
一等奖 |
0.5 |
|
二等奖 |
0.4 |
|
三等奖 |
0.3 |
9 |
文体活动 |
全国或国际文体比赛 |
个人项目 |
第一名 |
5(6) |
1.个人项目其余名次计0.2分 2.集体项目其余名次计0.1分 3.集体项目需为6人以上 4.破记录者,只取最高学分,不重复记学分。 5.每次文体活动中,个人获得的最高创新实践学分为6分,累计超过6分,按6分计。 6.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校际间、院级未获奖者均分别可计1、0.8、0.5、0.3、0.1学分。 7.括号内为国际比赛加分标准 |
第二名 |
4(5) |
第三名 |
3(4) |
集体项目 |
第一名 |
4 |
第二名 |
3 |
第三名 |
2 |
省级文体比赛 |
个人项目 |
第一名 |
3 |
第二名 |
2 |
第三名 |
1 |
集体项目 |
第一名 |
3 |
第二名 |
2 |
第三名 |
1 |
院级文体比赛 |
个人项目 |
一等奖 |
0.7 |
二等奖 |
0.5 |
三等奖 |
0.3 |
集体项目 |
一等奖 |
0.8 |
二等奖 |
0.5 |
三等奖 |
0.3 |
体育竞赛 |
破国际记录 |
8 |
破全国高校记录 |
4 |
破省高校记录 |
2 |
破校记录 |
0.5 |
院级学校大型文体活动(如迎新晚会,校运会等) |
参加者(最高1分) |
0.1分/次 |
10 |
院级党、团课(最高1分) |
获得结业证书 |
0.5分/次 |
11 |
院级大学生素质拓展训练(最高1分) |
讲座 |
0.1分/次 |
活动 |
0.1分/次 |
12 |
技能培训(最高3分) |
全国外语四级考试 |
成绩合格者 |
1 |
1.所获证书报考之前均应由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备案可查方可加分。 2.各类证书考试均在黑河学院进行,跨区域无效,除国家规定外或本地区无考点。 |
全国外语六级考试 |
成绩合格者 |
1.5 |
专业英语、俄语8级 |
成绩合格者 |
1.5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
二级证书 |
1 |
三级证书 |
1.5 |
四级证书 |
2 |
职业资格(培训、测评)证书 |
初级 |
0.5 |
中级 |
0.8 |
高级 |
1 |
心理咨询师、驾驶员、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报关员、会计资格证书等 |
获得证书 |
1 |
13 |
其他 |
未列入的其余各院级以上奖项,参照本细则中相关奖项等级给与相应学分,获得最佳等奖项按照院级相应二等奖加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