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首页  院况介绍  教学工作  教研科研  师资队伍  党建思政专栏  学团工作  招生就业  下载专区 
详细内容
当前位置: 站点首页>>学团工作>>规章制度>>正文
黑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理)程序若干补充规定(试行)
2012-06-21 00:00  

黑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理)程序若干补充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学工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理)程序的若干补充规定》(试行)。

第一章 原则

在处分(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取证与查实

一、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尽早发现尽早处理;对违规或违纪学生做处分(理)的必须查清事实、收齐证据。

以学生旷课拟做退学处理为例上报时需附带以下证据:

1、附带任课教师的点名册、不参加学校或系里组织的活动的点名记录。

2、附带学生所在班级的班务日志。

3、班务日志记录不清的班级干部及部分同学要有证实材料。

4、旷课离校的学生要有同寝室同学的证实材料。

5、旷考的学生要附带教务系统成绩单。

6、对旷课离校学生班主任、辅导员要经常与学生及家长沟通情况,沟通情况时要有记录(电话沟通:注明主叫号码、被叫号码、拨打时间、拨通与否、如拨通注明接听者情况,通话内容等;网络沟通:qq、短信、邮箱等沟通方式也要网上截取留存记录;信件沟通:给家长单位或住所发快递或挂号信,保留好存根,即使无人接收也会退回寄信人留存好)。电话沟通和网络沟通无效必须采用信件沟通。

7、对在校旷课的学生,班主任、辅导员要及早发现进行教育,规劝学生上课;对教育无效的应从轻到重开始给予纪律处分并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共同做学生的教育工作。沟通方式与本文第6条相同;如双方教育、纪律处分无效,学生旷课达到退学处理程度的系内上报处理时要备齐上述证据材料。

8、如学生旷课达到退学处理程度的,家长及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同意放弃学业主动退学,上报时不用附带证据材料。

二、调查笔录(情况说明)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基本信息。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三、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如考场作弊),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一、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理)的,应当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向学生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处分(理)学生的依据。如长期旷课退学处理的统一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学生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

二、在对学生做出处分(理)决定前,应当填写拟处分(理)通知单,告知学生拟处分(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拟被处分(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在系内或学工部进行)。对拟被处分(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复核。拟被处分(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拟被处分(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对无法当面告知的可参照本文第二章第一项第6条处理。

三、对每个被处分(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标明被处分(理)学生可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四、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送达与备案

一、系内应当将处分(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理)学生本人,如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二、无法直接送达处分(理)决定书的,要采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无效采用公告送达。

1、邮寄送达。可通过邮局用挂号信方式邮寄给被处分(理)学生或家长。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执存根。无人接收留存好退回的挂号信。

2、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家长也联系不到,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在校内网或校内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五章 申诉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工部。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学生工作部(处)

2012年6月20日

关闭窗口


学工部信息
 站点首页 
 院况介绍 
 教学工作 
 教研科研 
 师资队伍 
 党建思政专栏 
 学团工作 
 招生就业 
 下载专区 
助学贷款
关于开展“全国高校黄大年式...
关于公布2017年辅导员工作优...
文化旅游学院经费公示
关于高校学生参军入伍的通知
关于 组织“黑龙江省高等教育...
我系多名教师通过服务地方专...
我系多名教师通过服务地方专...
2015年2月车艳竹、李娜老师、...
致历史文化旅游系新生同学的...
响应号召,投笔从戎
文化旅游学院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