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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创新实践学分
2011-05-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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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创新实践学分

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和鼓励大学生个性发展,积极参与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经学校研究决定,在学生中设立创新实践学分。

第二条 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以我校学生名义参加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并获得成果者,按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为规范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学校将自主创新学习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根据学生在创新实践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不同的学分。创新实践学分单独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学生素质拓展创新实践学分》“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栏目)中。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创新实践学分分值,得分不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 集体项目计算学分提高到个人项目计算学分的120%。集体项目中科研学分的计算比例:二人合作8:4,三人合作5:4:3,四人合作5:3:2:2,五人合作5:3:2:1:1(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学分比例)。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按项目人数平均计算。

第二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构成

第六条 创新实践学分由“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三部分构成。

“科研学分”是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主持主研研究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技能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获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以及获得各类职业资格(培训)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实践学分”是指参加各类社会文化科技实践活动取得优秀成绩和受到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而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与计算

第七条 “科研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科研获奖。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成果一、二等奖以及参与者,分别计5、3、1学分;获得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以及参与者,分别计4、3、2、1学分;获校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1、0.5、0.1学分。

2.科研项目。主持并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项目,国家级计6学分;省级计4学分;校级科研项目计2学分;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结项鉴定优秀计1学分、合格计1学分;主研(前四名)按集体项目比例计算获得学分。

3.科研论文。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学校规定的特种刊物论文计6学分;权威核心刊物论文计4学分;重要核心刊物论文3学分;一般核心刊物论文1学分;一般公开刊物论文0.5学分;正式报刊上公开发表文学、艺术创作,根据专业和作品类别以及载体的级别,给予0.3—1学分。

4.科研著作。独立或主编完成学术著作(12万字以上)并公开出版,计6学分;参加教师主编(著)的学术专著、专业译著、工具书的编著,以全书正式出版、版权页署名(或“前言”、“后记”内说明)为准,按执笔编(著)3万字以上、2万字以上、1万字以上和1万字以下四个等次,分别计3、2、1、0.5学分。

5.专利申请。获得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的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证书者,可分别计6、4、2学分。

第八条 “技能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学科竞赛。在学科竞赛或综合类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计4、2、1、0.5学分;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和优秀奖,分别计3、1、0.5、0.3学分;获校际(或区域性)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者,分别计1、0.7、0.3、0.2学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1、0.5、0.2学分。

2.文化、艺术、体育比赛。代表学校参加国际比赛获前六名者,可获6、4、3、2、1、1学分,其余正式参赛者获0.5学分;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计5、4、3、2、1、0.5学分,其余正式参赛者计0.3学分;代表学校参加省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计3、2、1、0.5、0.3、0.2学分,参加比赛计0.1学分;参加校级文体正式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计0.7、0.5、0.2学分,获4-6名者、计0.1学分;正式体育竞赛中,破世界、国家、省级(或大学生运会纪录)和学校纪录者,可在名次学分的基础上分别加4、2、1、0.5学分。

每一次文体活动(含竞赛、比赛和演出等)中,每人所获得的最高学分不超过5学分(参加国际或全国文体比赛获前三名者除外),超过5学分者,按5学分记。

3.技能考核。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计0.3分,六级考试(如CET-6)计1分;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外语八级考试(如专业英语八级考试),计1学分。

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技能鉴定考试,获证书者计1学分。

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获高级证书者计1学分,获中级证书者计0.5学分。

同类技能证书,每人所获得的最高学分不超过3学分,超过3学分者,按3学分记。

第九条 “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社会实践。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和学校表彰者,分别计2、1、0.5学分。

2.社团活动。学生社团活动获国家级、省部级和学校奖励者,分别计3、2、1学分。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各种学术文化社团活动,包括读书征文比赛、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网页制作、讲课比赛、辩论赛、书画大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0.8、0.5、0.2学分。

3.科技活动。在国家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者,分别计6、5、4、3学分,其余参与者计2学分;在省(部)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者,分别计5、3、2、1学分,其余参与者计0.5学分;在校级科技活动中获一等奖者,计0.5学分,二等奖计0.2学分,三等奖计0.1学分;研究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者,经审查合格,可计2—4学分。

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和“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全国一、二、三等奖参赛队,每位学生分别计4、3、1学分,获省(市)一、二、三等奖参赛队,每位学生分别计1、0.7、0.5学分。

4.创业活动。开展创业活动,受到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者,可参照科技活动计算学分。

5.学术活动。参加国际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计1学分;参加全国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计0.5学分;参加地区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计0.2学分;到境外进行访学活动,并完成访学报告者,计0.5学分。

其他受到国家、省级、学校特别表彰者,以及经学校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的其

他活动或项目,也可以获得相应学分。

6、党团活动。参加校级党、团校培训,计0.5分。获得国家、省、市、校级表彰者分别计3、2、1、0.5分。

第四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由教务处、学工部和校团委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十一条 每年3月的第一、二周,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黑河学院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系审查后,统一报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复审。

第十二条 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复审后,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经主管领导审批,将学生所得的创新实践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三条 在成绩登记表上,明确创新实践学分的项目类型(如:科研学分、技能学分或实践学分)。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创新实践学分,并根据《黑河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创新实践学分均可以替代通识教育(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学分,其中,科研学分可以替代专业选修课程学分。但替代学分不得超过2学分,并且不能重复替代。

第十六条 艺术、体育专业学生,在国际、国内或省级以上专业竞赛中获得名次或奖励所获得的创新实践学分,可以替代该专业选修课程学分,替代学分不得超过2学分。

第十七条 凡“自主创新学习”创新实践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者,学校授予“黑河学院创新实践优秀学生”称号。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须取得的创新实践学分不得少于5学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从2010级学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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