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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2013-03-26 00:00  

黑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河学院学生处。

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学生处负责人、主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行权依据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第五十二条至六十一条。

(二)《黑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三、处分对象和标准

(一)处分对象:黑河学院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

(二)处分标准:学校本着教育的目的,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记入本人档案。处分、处理可分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四、申请与受理

(一)所需材料

1.由各系(中心)或各部门递交的处分说明材料;

2.《黑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

(二)受理

学生违纪处理审核工作在正常工作日内受理,各部门或各系(中心)须将学生违纪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学生处。承办人(A角、B角)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相关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并加盖公章。

五、处分实施程序

(一)承办人(A角、B角)初审后拟定处理意见,经学生处负责人审核;

(二)所有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依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后,承办人(A角、B角)将处分决定三日内下发至各部门、辅导员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当事人。

六、工作时限

处分决定一般在错误事实核实清楚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本在黑河学院网站长期公布,拟核准情况和评定结果分别在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利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利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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